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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稿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减轻城镇居民大病负担,根据2012年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云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237号)和2013年11月11日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城镇居民参加大病保险个人不再缴费,在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支平衡的前提下,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部分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参保居民大病医疗需求。各地要按照云政办发〔2012〕237号文件要求,并结合各地实际,确定从基金中划出的具体标准和大病保险待遇标准。
二、目前,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暂不具备省级统筹的条件,各地要继续做好州(市)级统筹管理工作,积极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三、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在确保基金安全、信息安全、有效监管和参保人员待遇的前提下,向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购买服务要通过政府招标平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标确定。若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过渡一段时间,暂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要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各地医保经办机构每年上半年将上年大病保险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贯彻执行的情况,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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