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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3〕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市政府令第24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人员,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要求。已取得三级以上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在办理相关的管理备案手续后,可在许可范围内组织开展相应培训。
二、考核原则。严格实行培考分离制度,并按照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程序、统一时间的管理要求实行考核。
三、证书核发。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由我局核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及《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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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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