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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工作意见

为减轻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日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工作的意见》,就我市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障对象和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标准、就医与结算、承办方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意见》规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享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含起付线)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超过2万元的,大病补充保险给予分段累加再次报销,最高报销比例达80%。
我市大病补充保险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补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所需资金按照参保人员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分别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划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补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意见》规定我市大病补充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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