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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近日出台新规 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患有职业病应认定工伤

从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近日出台。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对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了详细阐释。据规定,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合同期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不得解除合同
据规定,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均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的具体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另行制定。
患有职业病者应认定工伤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认定工伤,并按本规定支付相关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仍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后期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按照《条例》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个体户雇工应参加工伤保险
据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关闭时,由原用人单位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办理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为达到退休年龄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据悉,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事故责任人归案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政府另行确定。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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