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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近日,召开了全区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工作会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新政策报销比例提高,注重弱势群体,更加普惠于民。
据呼兰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调整后的政策办法:参保人员范围新增加了未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员和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及本市市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高等院校毕业在家待业2年内的毕业生,可在原所在区的社区办理续保手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所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政府承担。自2009年6月1日起可随时办理参保缴费,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从2010年1月1日起新参保的居民,参保缴费三个月后享受医疗待遇,待遇期为十二个月。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122家增加到167家,乡镇卫生院统筹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5%提高到80%。参保居民连续缴费三年以上的,自第三年起,按照当年筹资金额10%的标准(含政府补帖部分)给予门诊医疗费补贴,同时住院医疗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
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育龄妇女,给予300元生育补帖。成人居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和4.5万提高到6万元和6.5万元,学生儿童统筹金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和6.5万元提高到6万元和8.5万元。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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