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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统筹

从今年7月1日起,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始实施门诊统筹。这一惠民政策将完善医保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从大病保障向普通门诊延伸。
普通门诊可以报销 从7月1日起,除特殊(慢性)病种以外的门诊和急诊将纳入普通门诊,实行统筹机制。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300元(含)以下部分由本人自负,300元以上至1300元(含)
以下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报销:
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医疗机构,下同)报销20%;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报销15%。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与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000元。在县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城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从历年结余中列支。
调整特殊病种门诊政策 根据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待遇报销,起付标准为700元。
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心功能三级(含)以上、慢性呼吸功能衰竭、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帕金森病、精神病、器官移植。 建立慢性病种门诊制度 缴费满一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700元以上部分,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80%比例报销。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3000元。 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慢性病种有:肺结核(活动期)、慢性肺原性心脏病、高血压病Ⅱ期(伴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有下肢感染或心、肾、脑、眼并发症之一者)、系统性红斑狼疮(伴有心、肾、肝、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慢性活动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心肌梗塞后(并发心功能不全、心绞痛、心律失常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高血压、重症肌无力。
非普通病门诊定点管理 根据门诊统筹的要求,实行特殊(慢性)病种患者门诊定点管理。特殊病种患者可选定一家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和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慢性病种患者可选定2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特殊(慢性)病种门诊,从批准次月起享受报销待遇。
普通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可以直接在本县医院刷卡结算。 参保人员持医保IC卡(特殊、慢性病种患者须持县医保处核发的病历处方本)就医结算。个人自付部分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医疗帐户余额或现金支付,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结清,报销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县医保处结算。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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