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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扩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受益面,我市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一是参保居民在住院治疗期间,按医嘱使用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治疗,其费用由本人自付15%调整为10%,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二是参保居民住院治疗期间或急危重症参保居民在急救抢救期间按医嘱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其费用先由本人支付10%,其余90%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三是参保居民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按照(二人社发〔2014〕58号)文件规定执行,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先由个人支付20%,其余部分按规定比例支付。
四是紧急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性住院。经备案转院过程在5日内的,两次住院可视为一次性住院,执行较高类别医院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住院前7日内的检查化验费用和住院期间的门诊检查化验费用与住院费用一起报销。一次性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诊治终结时间确定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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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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