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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专家解读《江苏省失业保险条例》:无故旷工、辞职不享受失业保险

关系到全省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生存发展保障的《江苏省失业保险条例》本月起正式施行,昨天,省人社厅有关领导和专家专门对新政进行了集中解读和释疑。
失业保险金
提至低保标准1.3倍
与1995年制定的《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相比,《江苏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失业基本保障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新政将农村劳动者也纳入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原先游离于政策边缘的农民工群体将从中受益。
新政规定,失业保险金的起付标准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低保标准的1.3倍,拉开了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实行失业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办法,将原先统一按缴费基数40%计算的一个标准,根据五年以内、五到十年、十年以上的三个缴费年限档次,调整为40%、45%、50%三个标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同时向缴费时间长、年龄较大失业人员倾斜。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这项措施在省内不少城市已经开展,这是首次写入省级失业保险法规。此外,在失业人员医疗保障方面,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基本医保费,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自愿中断就业
不享受失业保险
《江苏省失业保险条例》明确,失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费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愿三项要求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无故旷工、签约后中途辞职都属本人自愿中断就业,不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但是失业前足额缴费的年限予以保留,在下次失业后符合条件领取时,待遇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如复职且原单位按规定参保并缴费的,应享受的待遇期限予以保留。
此外,新政还规定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五种情况,包括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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