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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医保特殊门诊费用可定点报销

4月8日,从市医保局获悉,下月起,我市市本级医保参保人员进行特殊门诊疾病治疗,可在城区内指定的医院或药店处报销相关费用。
这意味着参保人员从就诊、购药到费用结算、医疗报销,都可在定点医院或药店“一站式”完成,大大方便参保人员。 “市本级医保参保人员办理特殊门诊疾病费用报销,在医院或药店和医保经办机构之间来回往返将成为历史。”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下月起,市本级医保参保人员特殊门诊疾病就诊、购药可在特殊门诊定点医院或药店,选择一家报销相关费用;新办理特殊门诊人员可在每年1至3月选择定点。定点选择实行一年一定,年内不变更;需更改定点的,每年1月前可到市医保局申请变更。同时,为减少审批程序,特殊门诊第一年申报后,以后每年不再进行申报。 据了解,南充市第三人民医院、和平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校)、南充嘉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23店、四川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充3店等5家定点医院和8家定点药店将作为第一批特殊门诊疾病联网结算定点单位。市医保局将根据联网结算的运行情况,在以后作适当调整。 具体如何进行报销?根据有关规定,符合城镇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60%报销,年度报销额不超过600元。医保特殊门诊人员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支付给定点医院或药店,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院或药店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未在选择的定点医院或药店就诊、购药,医保基金则不予报销。
异地居住人员每年10至12月持相关资料到市医保局报销当年费用,当年未报销的,以后年度不再补报。 此外,市医保局负责人表示,在经办工作下移、方便参保人员的过程中,我市将采取对特殊门诊疾病实行单独的医保协议,对定点医院或药店实行动态管理,从而规范医院或药店的服务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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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报销 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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