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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出台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 该局近期出台的《芜湖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将规范工伤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工伤基金合理支出,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及时救治。
《办法》规定,根据合理布局、就近医治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根据医疗等级可服务全市或者本辖区、本县的工伤职工,均须具备一级以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与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并能实时结算、基本药品备药数量和质量满足医疗需求等必备条件。
《办法》明确了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申请和审核程序;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与公示无异议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对无法诊治的疑难和危重工伤患者的转诊程序,办法规定转外就医须由协议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或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医保办确认盖章;转外限于当地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三级及以上综合性或二级甲等以上专科医院。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加大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人社部门将通过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等方式查看医疗机构履行协议状况,对不履行协议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暂缓续签《服务协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再签订《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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