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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试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使得市民医有

为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肥城市试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肥城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即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对城镇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并剔除按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给予补偿。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参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2013年为1.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多少分段给予补偿,1.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50%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补偿,个人年实际补偿限额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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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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