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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的有关要求,为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居民个人缴费负担,从今年7月1日起,降低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
一是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不再分成年人70元、未成年人30元,统一标准为每人每年缴费70元。
二是从2014年起,不再单独征缴居民大病保险费50元,居民大病保险费按一定比例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政策调整后,成年人缴费(含大病50元)由120元降至70元,未成年人缴费(含大病50元)由80元降至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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