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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布了《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近日,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发布了《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这一管理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省直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并经省医保局确认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转诊转院手续仅限当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修订。参保人员经具有转外地就诊权的定点医院的指定专家确定,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法明确诊断或无法治疗的疾病,可以申请向外地转诊转院。
确需转诊、转院人员,须由具有转外地就诊权的定点医院,并经指定专家对参保人员的病情进行会诊,病情符合转诊转院要求的,填报《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参保人员所在单位确认情况同意,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报省医保局批准后生效。
转诊转院手续仅限当次,有效期为一个月,确需超过一个月的,持转入医疗机构治疗方案,到省医保局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的,自应当办理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待遇。申请办理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从审批通过之日起就可享有转诊转院的医疗待遇。转诊转院人员的医疗待遇、支付范围,按照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办法还规定,转诊、转院实行逐级转诊,参保人员要在转外治疗医院范围中选择转往医院,若转外治疗医院范围中确无参保人员所需医院的,可由负责此次转诊的医学专家提供书面的转诊需求报告报省医保局审批。我省将建立省内权威医学领域的专家库,专家库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推荐组成,并实施动态管理。实行转外治疗定额控制指标与年度费用总控指标挂钩,参保人员转外治疗的费用超出定额指标部分,将相应下浮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年度预付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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