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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开始实施

由专家、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将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履职情况,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昨日,长沙召开全市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就贯彻实施《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进行部署动员。
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春林,副市长何寄华出席会议。《试行办法》明确了医保监管范围,将全市医保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上述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纳入监管之列;对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协议零售药店的配售药服务以及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并明确了有关禁止行为。
《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参保单位不得故意瞒报、少报缴费工资基数和参保人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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