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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原新农合20类大病补贴将单独补偿

2013年,山东省实行了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而日前,山东省又正式实施了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那这两者是否冲突?在今天下午的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社会资源保障厅厅长韩金峰在对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进行解读时表示,原新农合20类大病补贴将单独补偿。
韩金峰介绍说,考虑到去年山东省已开展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为搞好新旧政策的衔接,确保制度平稳过渡,2014年,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患原新农合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进行补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对于20类重大疾病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韩金峰表示,今年仍按原山东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 20类重大疾病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试行) 的通知》规定执行。20类重大疾病具体病种的确定,仍按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 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
“如果一个医疗年度内同一名患者既患有20类病种范围内的疾病,又患有20类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而且个人负担的总合规费用超过了20万元,大病保险最多能给予多少补偿?”面对记者的提问,韩金峰解答说,山东省大病保险采取按费用额度和病种相结合的补偿办法。“20类大病患者个人负担合规费用1万元以下部分报销17%,1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3%;20类大病以外,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报销5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60%。但是,不管是按20类病种补偿还是按额度补偿,每人每年只能得到最高20万元的大病保险补偿。”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医疗年度内同一名患者既患有20类病种范围内的疾病,又患有20类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而且个人负担的总合规费用超过了20万元,大病保险最多也只能给予20万元的补偿。
此外,韩金峰还表示,为进一步增强大病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山东确定,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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