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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出台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对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近日,扬州市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基础上,一是要配备两名以上(含两名)药师(师,下同),其中至少一名执业药师。
二是要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实际备药率不低于经营品种总量的80%,其中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品种备药率不低于药品总量的90%。
三是在同一地点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近一年内未因违规行为受到药监、工商等行政部门处罚。《办法》强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将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并实行综合考评,相关部门对取得医保定点资格零售药店进行日常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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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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