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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青海省城镇居民享受医疗保险补偿新待遇

从10月1日起,我省再次调整了城镇居民医保的相关待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调整到8万元;住院费补助水平平均提高5到10个百分点,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比例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由40%提高到4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比例由55%提高到6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比例由70%提高到75%。同时提高的还有财政补助标准和筹资标准。
从今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再提高40元,由此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和18周岁以下居民的筹资标准由160元提高到200元;19周岁至54周岁女性居民、19周岁至59周岁男性居民以及5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男性居民的筹资标准由200元提高到240元。据悉,西宁市已从9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补偿标准,并提高了特种慢性病门诊补偿标准。
同时,西宁市社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市民,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四年度参保缴费工作于10月31日截止,为防止医保投机行为,缴费期过后不再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请参保居民持医保IC卡在此之前尽快到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西宁市各营业网点缴费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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