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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财政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90元。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68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22元。根据中央精神,自治区财政确定了我区各级财政分担标准如下:1、对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工作重点县、边境县、南疆三地州,自治区财政按每人每年122元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2、对其他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补助61元,各地(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比例分担61元。3、自治区对南疆三地州新农合参合农牧民每人每年30元的个人缴费补助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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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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