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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同时,删去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实施的原则规定。
在二次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出台,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20年之前覆盖全国所有的农村适龄居民。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制度平等,社会保险法应当对此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开始后,有些地方还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安排,统一实施。据此,草案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的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在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标准低,而城镇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和成本都远远高于农村居民。如果两者合并实行,可能会造成城镇居民侵占农村居民的利益,与国家提倡的“城市反哺农村”的做法不一致。是否合并实施,建议慎重考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提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统一标准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当务之急是尽快统一经办机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建议草案删去这一条款,同时增加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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