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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4年1月,市中心按规定向其发出《上海市(城镇)社会费缴纳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2014年1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但A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按时足额缴费义务。
政策分析:《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针对A公司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市社保中心在依法对其实施催告后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2014年1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自欠费之日起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于A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足额缴纳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及逾期产生的滞纳金,市社保中心依法对A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查询,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并依法从其银行存款账户中强制划拨了全部的社会保险欠费35.02万元和滞纳金2.19万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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