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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提高

从今年10月1日起,重庆市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保障标准。同时,在救助管理机构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比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据了解,以上保障标准中,城乡低保标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供养标准为执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全市最低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当地财力适当提高。
区域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线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线标准
城市“三无”人员
最低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对象
最低供养标准重庆渝中区、大渡口区、重庆江北区、重庆沙坪坝区、重庆九龙坡区、重庆南岸区、重庆北碚区、重庆渝北区、重庆巴南区、重庆北部新区385元/人·月225元/人·月480元/人·月350元/人·月重庆涪陵区、重庆长寿区、重庆江津区、重庆合川区、重庆永川区、重庆南川区、重庆綦江区、重庆大足区、重庆璧山区、重庆铜梁区、重庆潼南县、重庆荣昌县、万盛经开区375元/人·月220元/人·月465元/人·月345元/人·月重庆万州区、重庆黔江区、重庆梁平县、重庆城口县、重庆丰都县、重庆垫江县、重庆忠县、重庆开县、重庆云阳县、重庆奉节县、重庆巫山县、重庆巫溪县、重庆武隆县、重庆石柱县、重庆秀山县、重庆酉阳县、重庆彭水县365元/人·月215元/人·月450元/人·月340元/人·月。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救助 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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