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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适当降低生育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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