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社保部今日发文,明确提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这意味着此次调整不搞一刀切,只有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相应费才须下调,并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 据悉,此次调整费率不会影响待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