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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残待遇提高近两成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调整方案郑州上涨最多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文,对2006年6月30日前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待遇标准提高17.89%,相关人员本月底之前就能拿到调整后的津贴补助。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的调整。
具体调整方法和标准为:以“当地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7.89%)÷12”为基数,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调整数额。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介绍,这是我省第三次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原来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标准里没有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7.89%)这一项,由于各地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一样,所以基数也不一样,郑州市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最高,基数也是最高,因此涨得最多。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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