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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医保基金增设购买大病保险支出一级会计科目

近日,发文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中增设“5003购买大病支出”一级会计科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该科目核算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支出,按照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会计实务上,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财政存款”等科目。
期末,应当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统筹基金”科目,借记“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对参照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会计核算方面,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类会计科目中增设“503购买大病保险支出”一级会计科目。科目核算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支出,按照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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