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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出台

近日,新疆城乡居民大病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对外发布。方案确定了采取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结余、年度提高筹资标准中统筹解决大病为主体,逐步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民政救助资金等为补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5%左右,并随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增长进行合理调整。方案确定了由各地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利用政府统一的招标平台,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招标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同时方案还确定了2013年在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克州等五地区试点大病保险业务,试点成熟后在全区逐步推广。此外,方案还明确规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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