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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将开展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87号)和甘肃省医改办《关于在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甘医改办发〔2014〕19号)文件精神,庄浪县将在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的保障。
2015年,所有参加全县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以人均30元标准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历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的结余中统筹划转至省级财政大病保险资金账户,实行专账管理。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实施方案”的原则实行单独核算。报销比例分段递增。
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5万(含5万)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 此项工作的开展,将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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