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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四种门诊特殊慢性病

记者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从1月1日起,我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增4种门诊特殊慢性病,以减轻参保职工患慢性病医疗费用负担。
这4种慢性病为血友病、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风湿性心脏病、耐多药结核病(MDR-TB)。据了解,新增的4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比例为: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按先行自付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新增的4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年度统筹基金限额管理。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为解决参保人员患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的问题,我区从1月1日起,提高了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4万元提高到8万元。同时还提高了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将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调整到22万元。虽然提高了最高支付限额,但是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暂不作调整。
为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自治区还决定对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一次性低值消耗材料,价格低于500元(含500元)的,取消参保人员先行自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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