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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出台《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每天享15元餐补

记者16日从市中心获悉,德州市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日前出台,《意见》对我市工伤职工的交通和食宿标准、工伤待遇享受的时间和条件、待遇计算标准等,在上级规章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每天享受15元伙食补助、转外就医路费可报销。
工伤职工交通、食宿方面原由单位承担现由基金支付的费用标准为: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就医的伙食标准,按每人每天15元补助,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按每人每天20元补助;转外就医途中和院外等待的食宿补助上限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最长不超过5天;转外就医的可自行选择合理交通路线的交通工具,凭交通票据报销。
关于工伤待遇享受的时间和条件,《意见》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护理费的时间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开始执行;工亡待遇以职工发生工伤时的时间,作为计算待遇的起始时间,不受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时间限制;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享受供养条件,以工亡职工死亡时的时间为界点。供养亲属待遇,自职工发生工亡事故的下月起开始享受;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已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关系终止,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意见》还明确了工伤待遇计算标准。职工参保登记后在缴费前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职工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发生工伤事故后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补缴后新发生的工伤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工伤待遇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标准的,以本人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为计算基数。缴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的缴费工资额,加上不足月数的缴费工资额(以上年度全市最低缴费工资为标准),取其平均数,作为计算基数。未缴费并发生工伤的,以上年度统筹地区最低缴费工资为计算基数。
该意见是我市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指导性文件,不仅为我市工伤保险经办工作人员提供了具体的操作依据,而且将有力地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市社保中心有关人员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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