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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提高生育保险待遇

从江苏省政府获悉,《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已正式下发,江苏将规范待遇项目和标准,生育待遇将适当提高。
据悉,到2015年,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逐年增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和新农合制度更加完善,筹资水平逐步提高,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费用比例控制在30%以内。失业及工伤、生育保险。
失业及工伤、生育保险覆盖城乡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1400万和1200万人以上;失业及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失业、工伤人员基本生活以及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健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普遍开展居民、新农合门诊费用统筹,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保障范围。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医保与医疗机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各地将灵活就业人员逐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探索建立工伤预防管理办法,推进工伤康复工作,逐步健全工伤预防、补偿与康复相结合的制度。规范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适当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健全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制度。全面推行普通门诊救助、特殊门诊救助以及大重病患者救助,逐步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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