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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沛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再传“利好”

江苏省沛县人社局围绕省、市人社工作要点,积极推进“两项改革”(社保体系和事业单位管理),不断推出一系列政策措施,日前,沛县人民政府发布《县政府关于印发〈沛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据了解,该县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按照本统筹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2.5%确定,从2014年起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0元,到2015年财政补助标准至少达到每人每年36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2014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40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320元。对弱势群体县财政给予政策倾斜,持有本年《沛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孤儿、孤寡及70周岁以上老人,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抓好与其他社会管理政策相互配套衔接,18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个人缴纳的80元医疗保险费,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县计生部门给予补助。
?在住院待遇方面,在校学生住院治疗费用,在基本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7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2014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第一年为12万元,以后参保年限每增加1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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