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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试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基本报销医疗费用后,再次补偿不低于实际支出比例50%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的基础上,参保(合)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偿的制度。再次补偿不低于实际支出比例的50%。今年,大病保险工作将在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克州进行试点,试点成熟后在全区逐步推广。
《实施方案》要求,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实施方案》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实施方案》规定,大病保险将实行地州级统筹,不得进行县级统筹。地州级统筹要做到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招标、保险公司、资金管理五统一。同时,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以及大病保险保障责任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5%左右,并随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增长进行合理调整。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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