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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大病患者又有福音

昨日,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宜昌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和《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全市范围内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当年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均可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即对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或大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报销后,再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参保居民年内累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一定补偿。
2013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5元/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8000元,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累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 8000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部分支付50%,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 60%,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70%。
新农合大病保险实施标准为,年度内,因病住院治疗或大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合规医疗费用8000元至3万元部分报销50%,3万元至5万元部分报销60%,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办法》提出,除当年参合人员外,超过规定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参合父母获取参合资格,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每次住院新农合报销起付线标准以下部分,包含在大病报销起付线标准以内。
市政府要求,按照保本微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风险共担的调节机制。承保机构应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为参保对象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同时,充分发挥全国网络优势,对异地就医患者提供异地结算和异地核查服务。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大病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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