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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工伤后离职,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然而,来自江苏泗洪的务工人员王某却没能享受到这个待遇。为此,今年4月,他将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告到了天宁法院。昨日,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社保中心一次性支付王某工伤医疗补助金6万多元。
2006年8月,王某来到钟楼区新闸镇的一家小型建筑机械公司工作。2007年7月23日,他在收卷扬机上的钢丝绳时左脚被卷了进去。2008年年底,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伤残等级为9级。去年年底,该公司倒闭。失业后,王某来到社保中心,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却被告知不符合申领条件。
天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法官王国元了解到,王某所在的这家建筑机械公司因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已有多年未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导致王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起行政案件若进入程序审理,毫无疑问,王某必将败诉。此外,建筑公司在工商部门已注销登记,向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行不通。
难道劳动者只能吃哑巴亏?王法官坚持两点主张:一,劳动者工伤认定事实清楚;二,按照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没有尽到责任,不该由劳动者来承担这个后果。此后一个多月内,由王法官牵头,多次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沟通协调,最终达成协议:由王某补缴社会保险,市社保中心一次性支付其工伤医疗补助金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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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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