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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出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2013年3月22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照全市统筹,分级管理的生育保险统筹原则,达到“统一生育保险政策、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管理”的工作目标。
据介绍,《实施方案》将“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非占编聘用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险,进一步体现社会公平。《实施方案》提高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一,按规定将“正常生育或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生育津贴”调整为“享受98天生育津贴”。
二,增加部分支付项目,妊娠职工从怀孕至分娩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的门诊费按实支付,最高限额700元;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发放生育津贴,生育同时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同时进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单项手术最多休假天数享受津贴。
三,调整生育医疗费支付办法及标准,由过去参保人员个人先垫付医疗费调整为“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相关医疗费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即时结算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在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生育医疗费后,再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切实保障参保职妊娠、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医疗需求。
《实施方案》于2013年7月在全市施行,将达到生育保险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目标,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障泸州市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同时减轻生育人员医疗费垫付压力。
同步播报
泸州上大街社区启动妇检及独生子女费发放工作
华西城市读本讯(赵衍明 实习记者 张兰)昨日上午8点半,泸州小市街道上大街社区在上码头计划生育指导站开展了免费妇检活动。
据悉,此次活动为期两天。来自辖区48周岁以下育龄妇女在工作人员的组织下井然有序的进行了妇科检查,包括查病、查孕、查环等项目。
此外,现场工作人员还向居民宣传了健康保健知识,免费向参加妇检的居民发放避孕套等,耐心为参加妇检的妇女及家人做好健康知识宣传讲解。
与此同时,独生子女费发放也在同步进行中,社区居民先做妇检,然后依次排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在社区和计生指导站工作人员的正确指导下,活动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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