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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校毕业就业见习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4〕281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为进一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服务水平,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自身权益,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在见习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纳入参加社会保险范围。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要及时与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就业见习基地提供的就业见习协议,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
三、为维护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自身权益和保障其身体健康,就业见习基地要主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见习人员办理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暂不具备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见习基地应当为参加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各地要加强见习基地的监督管理,督促见习基地及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调动见习基地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好见习人员的自身利益。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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