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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试行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细则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保居民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对按规定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符合自治区相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助的制度。4月28日,从巴州人社局获悉,自治州制定并出台《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享受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一致。
?《细则》明确,参保居民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符合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支付后,参保居民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累计超过1.7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标准不分医疗机构等级,按比例分段计算予以补偿,具体标准是:参保居民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7万元(含)至3万元部分,由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55%的比例予以补偿;累计超过3万元(含)至5万元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补偿;累计超过5万元(含)至8万元部分,按65%的比例予以补偿;累计超过8万元(含)至10万元部分,按70%的比例予以补偿;累计超过10万元(含)以上部分,按75%的比例予以补偿,上不封顶。
?州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为降低保障对象医疗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参保城镇居民在全州范围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时,应先按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销后,合规的个人自付部分,再由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予以补偿,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县市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州异地就医已实现“一卡通”即时结算的,参保城镇居民先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销后,携带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住院费用结算表等材料到参保地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审核报销。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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