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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四个方面”着力规范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待遇支付管理

为进一步改进、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待遇支付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内江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内江市社保局结合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待遇支付管理办法》,从四个方面着力规范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待遇支付管理。
一是严格工伤待遇及相关费用审核。工亡(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职工其近亲属领取的待遇(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一次性医疗费大于三万元(含三万元)的,由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报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是严格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签订。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选定取得相应资格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康复医疗机构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签订服务协议。 三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已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康复医疗机构考核管理工作。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自负责其申报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康复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是灵活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实际和管理工作需要,可在全市统一签订的医疗机构中指定一家或几家作为本县(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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