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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未参保者可补缴 基数按平均工资的60%

8月26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我省最新政策,参保补缴范围是: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在我省各类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工作过,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人员,包括未参保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只要他们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就可以享受该政策。
缴费满15年可领养老金
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补缴参保费免收滞纳金
按照这个政策,补缴保费参加养老保险,不收滞纳金,越早参保,缴费基数越低。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参保人员补缴保费时,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为鼓励大家早参保,在今年12月31日前参保的,补缴2012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此外,在1995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参保后,达到条件后,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满15年后,方可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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