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要求收货人发现货损及时申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延迟检验导致货损扩大,一般期限为收货人提货后或货物抵收货人仓库后七至十天,具体情况保险人按以下原则处理:
1.破碎损失。检验期限不必过严,只要损失确实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无港、船方证明的保了一切险也应赔付。
2,短少、短量报失要注意检验时间,主要为避免货物抵收货人仓库后的偷盗所致货物短少,对小额赔案一般适当放宽。
3.对玷污、水湿、发霉、生锈等损失的申请检验时间从严掌握,如发生延迟检验又无正当理由的,赔付时一般适当扣除扩大损失部分。
4.出口货物赔付管理不善,偷窃严重的港口如槟城、加尔各答、路易港、蒙巴萨、卡拉奇、拉各斯、亚的斯亚贝巴等港的检验时间,保险公司一般控制在一至二天。
5.对保单所载目的地为港口而实际货物被运往内地并在内地进行检验的,如该内地城市系收货人所在地,保险人通常考虑通融赔付,如损失不大,可在扣除应缴保费后全额赔付。
6.货物在保单所载目的地沿途入库并实施检验的,对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应赔付。
7.货损检验地已超出保单目的地的,保险人一般根据货损的性质、超出距离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