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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实施2001年度省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精神,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督,保障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特制定《2001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实施细则》,现就考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为规范医疗服务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思者基本医疗需求,决定实施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与医疗费用偿付挂钩制度,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总额,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季偿付95%,其余5%留作考核款,待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偿付。
二、奖惩办法 (一)年终考核总评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与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挂钩的考核款全部偿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并予以适当的奖励。(二)年终考核总评得分在90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与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挂钩的考核款全部偿付给定点医疗机构。(三)年终考核总评分在8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的,与80分比每差1分扣除考核款的3%。(四)年终考核总评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的考核款全部扣除,并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限期未能整改达标者,取消定点资格。(五)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当年考核得分的基础上,根据情节轻重再酌情扣分。(六)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偿付金额,并于2002年1月中旬前将考核款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三、考核时间:2001年12月1日-2001年12月20日。
四、考核小组人员由省医保中心领导、有关科室人员,省医保中心专家咨询小组部分成员及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主任等组成。 希望各定点医疗机构高度重视年终考核工作,认真做好准备,积极配合检查,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查找不足,及时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我省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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