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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参保患者安装心脏起搏器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3号)中“安装心脏起搏器按国产价格折算”的规定,鉴于心脏起搏器价格差异较大,且费用结算时无相关标准,经商有关医疗机构和专家研究决定,现就省、部属驻榕单位参保患者安装心脏起搏器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心脏起搏器(含穿刺扩张导管)按国产平均价格(即每套按单腔15800元,双腔28000元)个人自付30%后,予以结算。
二、安装心脏起搏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医疗费用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257号)执行。
三、医疗网络接口中对应如下:项目编码名称发票项目10151404052415A起搏器/人工心脏(单腔)治疗费10151404052415B起搏器/人工心脏(双腔)治疗费超过规定标准的价格,对应如下:10151404052415X起搏器超标部分治疗费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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