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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车船税联网征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5年第2号公告)规定,我市从2015年6月16日开始,由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提供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现有的车船税委托代征和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缴纳车船税的方式,将保留至2015年8月31日。
从2015年9月1日开始,我市车船税征收将实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门前征收两种方式。
已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或者存在2015年度之前欠税的纳税人,请在2015年9月1日前通过委托代征单位或自助办税终端缴纳税款,以免影响办理车辆年检手续。2015年9月1日开始,存在2015年度之前欠税的纳税人只能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特此通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6月17日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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