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61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电系统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个所函字[1994]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邮电系统将1998年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给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基金。根据现行
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的规定,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为:
一、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www.cpic.com.cn),承载希望、放飞梦想!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湖南省下发国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上海市下发关于成分输血纳入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