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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下发关于确定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首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劳动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劳办[1999]73号)和《福建省劳动厅、财政厅、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劳办[1999]74号)精神,本着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兼顾、方便参保者就医的原则,确定13家医疗机构、2家零售药店为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首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附: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首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一、定点医疗机构:
1.福建省立医院(三级甲等)
2.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三级甲等)
3.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三级甲等)
4.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三级甲等)
5.福建省肿瘤医院(三级甲等)
6.福建省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三级甲等)
7.福州市第二医院(三级甲等)
8.福建省中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三级乙等)
9.福州市第一医院(三级乙等)
10.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六医院(三级乙等)
11.福建省省级机关医院(二级甲等)
12.福州市传染病医院(专科医院)
13.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专科医院)
二、定点零售药店:
1.福州医药采购供应站回春药店
2.福州回春药业有限公司回春中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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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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