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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下发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有关财政财务和税收问题的通知

最近,一些地市和单位来人来电反映和询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改革试点有关财政、财务和税收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并经请示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企业收取基金必须按规定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重要的要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的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因此,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职工工伤保险改革方案出台之前,各地市需要进行试点,向企业收取工伤保险基金的,其试点方案须经地市政府审核同意,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申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市,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认真测算筹资比例。各地市的平均筹资率不得超过本地市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1%。具体比例由地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等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决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办法。工伤保险基金收缴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审批制度,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四、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为深化企业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按照国务院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工伤保险统筹项目所需的工伤医疗费等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等行政性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和支付。
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要求,向企业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及其他社会保障基金项目要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工伤保险基金及其他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未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及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税字[199722号文件规定,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所得税;对社会保险机构征收的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及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7]5号文件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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