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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保人“第三者”同时为一人的时候那么三责险也要赔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11日,被告赵某驾驶大型客车在北京市某停车场试车过程中,车右后轮从躺在地上修车的原告张某身上碾轧过去,造成原告受伤。北京市公安局相关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转换多家医院,治疗83天,支出医疗费共计20万余元。 另查明,原告系肇事客车实际车主,挂靠鸿运公司名下,被告赵某系原告雇用的司机。该客车在A财产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B财产保险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并投有不计免赔,被保险人为原告张某。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某、鸿运公司、A财产保险公司、B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8万余元。 辩护理由 被告A财产保险公司辩称,愿在交强险的分项责任限额内承担合理合法的赔偿责任,超出限额的不承担赔偿。 被告B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系被保险人,根据商业三责险合同,保险公司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日前,郑州高新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一、被告A财产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12万元;二、被告B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30万元;三、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 A财产保险公司和B财产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均又撤回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判决理由 郑州高新区法院没有采信B财产保险公司的辩称,认为本案中原告的相关损失,应由两家保险公司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给原告,超过限额范围以外的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负责赔偿。超过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以外的部分,由被告赵某负责赔偿。被告鸿运公司系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其与原告之间存在车辆挂靠关系,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鸿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综合评析 三责险中关于 第三者 如何界定 郑州高新区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王东明说,当前,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着两种形态:强制三责险和商业三责险,前者为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后者为商业性自愿保险,则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被保险人应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交强险中的 受害人 和商业三责险中的 第三者 的法律内涵都是一样的,可以都用 第三者 这一概念来加以理解和界定。 被保险人在具体个案中可以成为三责险中的 第三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李文涛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为车主及被保险人,但在事故中,原告在车身之外遭碾轧而受伤,属于保险合同的第三人,因此,原告虽是被保险人,但他也符合第三人的特征,属于主体身份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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