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车险过期心存侥幸 发生事故得不偿失

购买交强险系机动车投保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未及时购买交强险,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损害了不特定第三人的权益。
2月10日,云溪法院及时调结了一起因未及时购买交强险,机动车投保义务人即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限额责任的案件。 2014年10月3日8时许,被告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路口往云溪方向行驶至107国道时突然掉头且未亮转向灯,与原告彭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彭某受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刘某驾驶的车辆交强险于2014年6月到期后,因心存侥幸想着车辆反正只是偶尔开一下,放几个月再买,省点钱,并未放在心上。发生事故后,原告发现被告未购买交强险的情况后请求其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析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刘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彭某28000元。
在此,法官提醒,机动车未及时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作为投保义务人,要时刻关注车险是否快到期,务必及时购买,勿心存侥幸,对生命负责。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www.cpic.com.cn),承载希望、放飞梦想!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车险过期 车险 事故
上一篇:郑州市民电动车被偷找回 只因装有GPS定位器
下一篇:广东:云浮车主可用微信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