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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哈尔滨市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

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哈尔滨市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哈尔滨市将在2012年底前,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市或县(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确定最低缴费基数。考虑县(市)承受能力,市级统筹后县(市)参保单位最低缴费基数拟确定为“十县(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与市区统一。
哈尔滨市还将进一步完善失业调控机制,并建立失业预警报告制度,对本市具有一定规模及经济上有影响力的企业实施动态监测,准确掌握失业动态,定期对当地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作出预测,分析基金支出增长因素,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一次性推出失业人数超过20人,或者裁减人数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审核备案,方可办理失业保险减员、失业人员待遇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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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失业保险 失业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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