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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支付2.8万余元修车费后,起诉向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追偿。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起诉。
保险公司诉称,2012年5月13日晚,李某驾车与路面散落轮胎发生碰撞,车辆受损。保险公司支付了2.8万余元修车费。保险公司认为,首发集团对公路负有养护管理职责,其未及时清除路面杂物导致事故发生,故要求首发集团赔偿2.8万余元。
法院认为,在高速公路处于全天候不间断运行的情况下,高速公路管理者只能是在巡查中将发现的路上杂物及时处理,但无法预料公路上的险情何时出现,也不可能做到对公路上的杂物随时出现就随时清除。
首发集团的巡视记录显示,2012年,每天至少进行4次巡视,且事故当天,已按照相关规定对涉案道路检查、维护。保险公司要求首发集团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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